請於申請表第一頁右上角之方格內簽名
1. 申請書必須以大楷英文字母填寫。
2. 申請人必須完全填寫表格的第一. 三. 四. 六. 八. 十及十一部
- 已婚或離婚的申請人亦須完成第二部份。
(請提供離婚或結婚證書作證明用途)
- 出生於格林納達國外的申請人亦須完成第五部份。
- 因遺失或被盜取而需重新申請護照的申請人必須完成第七部分
3. 第十二部份:推薦人必須為一位認識申請人不少於三年,並與申請人無血緣關係的格林納達國民
4. 十六歲以下的申請人必須得到其父母或合法監護人的書面同意,並須完成第九部份
5. 所有申請人於申請時必須出示出生證明書正本或歸化國籍證明書或記錄,並交出前護照
- 因遺失而重新申請護照的申請人必須提供向警方報失之記錄及宣誓書。
- 遺失護照之申請人必須於領事館領取一份書信證明書,同時向警方報失並取回記錄。
6. 申請人必須提供證件近照兩張
推薦人必須於其中一張證件相背面寫上「我保證此乃申請人._________ 先生(小姐或女士)的外貌。」並簽署。 |